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权类型 保护期限
公民作品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没有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单位作品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未发表则不受保护
公民软件作品 署名权、修改权 没有限制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合作开发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单位软件作品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未发表则不受保护
发明专利权 20 年(申请日开始计算)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 10 年(申请日开始计算)
商标权 10 年,期满可续注
商业秘密权 没有限制

作品相关

客体类型 说明 归属
作品 职务作品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合同约定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其他 作者拥有著作权,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软件 职务作品 属于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单位享有著作权
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单位享有著作权
使用了单位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单位享有著作权
专利权 职务作品 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单位享有专利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单位享有专利
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单位享有专利

委托

客体类型 说明 归属
软件作品 委托创作 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 委托方
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创作方
合作开发 只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不享有著作权
共同创作的 共同享有著作权、按人头比例成果可分割的,可分开申请
商标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的非法抢注)
同时申请,谁先使用谁拥有(需提供证据)
无法提供证据,可协商,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
专利 谁先申请谁拥有
同时申请,协商归属

计算机保护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真题及答案

真题示例 - 1

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张某和王某合作完成一款软件,他们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只属于张某
B. 张某和王某共同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张某要对其单独申请专利就必须征得王某的统一
C. 张某临时借调到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执行该公司交付的任务的过程中,张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D. 甲委托乙开发了款软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于甲提供了全部的资金和设备,因此该软件著作权属于甲

真题示例 - 2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当软件()后,其软件著作权才能得到保护。

A. 作品发表
B. 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C. 作品创作完成
D. 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真题示例 - 3

甲程序员为乙软件设计师开发的应用软件编写了操作说明书,并已交付用户使用,()享有该应用软件的软件著作权。

A. 甲程序员
B. 甲程序员和乙软件设计师共同
C. 乙软件设计师
D. 甲程序员和乙软件设计师都不

真题答案

题号 答案
1 D
2 C
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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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d under CC BY-NC-SA 4.0
最后更新于 2023-02-20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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